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证券代码:603288
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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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 3 -
二、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 4 -
三、议案:
1、关于增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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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
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 2016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天味业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
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各项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召开。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
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
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五、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秘书处申请,经股东大会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六、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按照
表决票中的要求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
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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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8 日 14:30 时
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21号之一四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庞康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 宣布现场参会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三、 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士的出席
情况
四、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宣读议案审议及表决办法
五、 宣读和审议议案
1. 关于增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七、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讨论、提问和咨询并审议
八、股东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九、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十、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一、通过交易所系统统计网络投票的最终结果
十二、宣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宣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四、签署会议文件
十五、主持人宣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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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关于增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黎旭晖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吴振兴先生为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附:吴振兴先生简历
吴振兴,男,汉族,籍贯江西峡江,1969 年 10 月出生,1992 年 7 月参加工
作。 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自 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海天公司山东营销办事处
主任、山东营销部副经理、经理、营销副总监、销售区域总经理、营销副总经理、
营销中心总经理,现任海天味业副总裁,分管市场营销工作。
截止目前,吴振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872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5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518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1%。吴振兴先生
是公司共同控制人;吴振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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