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2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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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员工健康以及对公司的社会

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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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诉讼;

7、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

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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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

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汇总和整

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

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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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五)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

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证券部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

信息。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

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

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五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应立

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

和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

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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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向分管副总

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子公司负责人向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

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

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突发事

件发生后一小时以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

告公司证券部。如时间紧急,可先以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部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

组,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及时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在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

事件做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迅

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

的后果并提出解决建议,完成相应指挥层级下达的指令,同时保证专人 24 小时

值班。

第二十二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

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不

得随意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形象。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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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

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

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

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机制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

完善。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

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讯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子公司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

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

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

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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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中,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

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者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除名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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