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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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7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

审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所指向的重整案件的债务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判断

一、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

亿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下达的(2015)塔

中民破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亿股份破产重整。2015 年 12 月

31 日,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邮寄

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

(2016)新民监字第 6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

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马英、俞小玲、乔秀娟等 76 人因与你单位申请破产重整纠纷一案,

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

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单位

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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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截止目前,《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偿

债资金已分配给债权人或者按规定办理了提存和预留;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也已执行完毕,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已经全部登记到了股东和

重整投资人名下;依照《重整计划》中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规定,公

司的重整计划已经达到了执行完毕的标准。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管理人向塔城中院提交了《关于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公

司向塔城中院提交了《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及《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申请塔

城中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根据塔城中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重整

执行期限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到期。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

再审。”之规定,塔城中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公司认为马英等

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将积极配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进

行审查,最终审查结果目前尚不确定。因此,无法判断对我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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