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和《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会议召
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事项
已得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关于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所作出的调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
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经调整后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本次重组中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关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富宏亚:
陈秀丽:
邓 路: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