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利泰: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23: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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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6 证券简称:凯利泰 公告编号:2016-052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概述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泰”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鼎亮翊

翔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57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凯利泰于2016年6月14

日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宁波鼎亮翊翔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驿

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淳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伟及乔银

玲发行股份25,362,792股(每股面值1 元),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静发行股份17,932,48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18.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999,953.5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人民币25,67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4,324,953.5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大华验字[2016]000387号验资报告。

2015年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江苏艾迪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尔”)的股东宁波鼎亮翊

翔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翊翔”)所持艾迪尔 20%股份,同

时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易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生科技”)

的股东上海驿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驿安投资”)、上海淳贺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淳贺投资”)、林伟以及乔银玲合计所持

1

易生科技 43.05%股权(艾迪尔与易生科技以下合称“标的公司”,购买的两个公

司相应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股权”)。公司在本次收购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并购整合费用、标的公司

的在建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6月16日,公司与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控股子公司江苏艾迪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利泰、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控股子公司易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凯利

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备注

1 公司 民生银行 国金证券 — 三方监管协议

2 江苏艾迪尔 公司 浦发银行 国金证券 四方监管协议

3 易生科技 公司 民生银行 国金证券 四方监管协议

(一)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7407689,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314,464,026.42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收购”)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转为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

3、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收

购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涵、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浦发银行):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110155200001367,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3

乙方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收购”)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转为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收

购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

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涵、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乙方、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4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民生银行):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87430120,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收

购”)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转为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收

购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

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涵、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5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乙方、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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