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6-070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配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在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 409,596,839.30 元,盈余公积金为 98,287,522.47 元,资本公
积金为 216,625,210.96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以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 1,268,123,9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分配,共计分配利润 126,812,393.50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 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R+1 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17 日,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州粤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峰房地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其余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派
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
2.咨询电话:020-87379702;
3. 传真:020-87386297;
4.咨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 170 号四楼;
5.邮政编码:510600。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