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并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 时至 17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7 人,所持股份 104,722,782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345%。其中,无表决权的关联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0 股。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722,78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34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5 人(其中代
理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4,716,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323%;通过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22%。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0 人,所持股份 5,727,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97%。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题,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716,78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721,03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52%;反对
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716,78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721,03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52%;反对
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及利息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716,78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721,03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52%;反对
票 6,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谷琛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