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部分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317 号)中要求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你公司年报披露,本期应收账款中,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及“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款项共计 6367 万元计提全
额坏账准备,请详细说明相关款项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款项期后收回情况、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对于对于应收政府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原因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款项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付本公司滨海投资大厦租金,实
际发生时间分别为 2008 年 1950 万元、2009 年 3900 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 3
年以上按 80%计提坏账准备。我们认为:上述款项发生年限已远远超出会计政策
规定年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政府的款项 100%补计坏账准备是符合谨
慎型原则,是合理的。
(2)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该款项为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付汉沽区黄山北路 18 号增 18
号动力中心房屋、汉沽区黄山北路 18 号增 2 号 2#房屋 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10
月房屋租金,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 3 年以上按 80%计提坏账准备。我们认为:该款
项发生年限已超出会计政策规定年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政府的款项
100%补计坏账准备符合谨慎型原则,是合理的。
2、你公司年报“其他应收款”部分披露,应收“滨海新区财政局”土地补
偿款 3114 万元,应收“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1200 万元,你公
司对上述款项合计计提 80%坏账准备,合计 3415 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款项的
发生原因、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未来收回可能性,并说明对政府款项计提全
额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1)滨海新区财政局欠款回收情况
欠款发生以来,公司一直保持与滨海新区财政局的联系和催要剩余的欠款工
作。经过公司不断努力,2015 年度共计收回欠款 5200 万元,2016 年 5 月又收到
滨海新区财政局归还欠款 800 万元,截至目前尚欠 2313.83 万元。
我们认为: 经过公司与滨海新区财政局的沟通,滨海新区财政局已根据其资
金计划安排,陆续归还剩余欠款。按照公司会计政策 3 年以上按 80%计提坏账准
备的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 80%补计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2)、原汉沽房管局借款 1200 万元的情况
2011 年 1 月原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我公司借款 2000 万元给天津市汉沽区
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我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收回欠款 400 万元,2014 年
1 月 23 日收回欠款 400 万元,2015 年年末尚欠 1200 万元。
我们认为:经过公司与原汉沽房管局的多次沟通,原汉沽房管局已制定了归
还借款的计划,并陆续归还剩余欠款。根据公司会计政策 3 年以上按 80%计提坏
账准备的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 80%补计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吴晓云 唐军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