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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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3

债券代码:112049 债券简称:11安泰01

债券代码:112101 债券简称:12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21 日(周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64,734,6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726,52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6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3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6、《关于修改<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

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内容见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选举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8.1、选举周利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64,728,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本议案获表决

通过,周利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7%。

议案 8 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慧颖、李冬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

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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