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停牌以来,各方为加快项目进度,拟对重组方案进
行调整,即拟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方式调整为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股
权对价,但各方对于现金收购的支付进度以及分阶段的收购比例最终无法达成一
致。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为确保公司后续资本运作工
作的有序开展,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终
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之后作出的决定,
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
2、同意将终止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王德建、李建新、韩雪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