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太极实业 股票代码:600667 编号:临 2016-042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太极01、13太极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09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7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拟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191,274,27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派发现金 11,912,742.72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对于
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人民币。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七、备查文件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