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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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6-025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2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其他机构投资

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8,777,000.0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

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18 元人民币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和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北京千石创富-招商银行-广东粤财信

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兴业全球基金

-招商银行-广东粤财信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 3 号单一

资金信托、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

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招商银行-粤财信

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青海溢峰

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第 1 项股东外,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派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71-7111159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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