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 2016-03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10 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

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

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

一、 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编号:2016-023)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24,253,6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42,425,360.00 元。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发放对象: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 共3页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现

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

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

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

币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 共3页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华保宏实

业(西藏)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6 层

联 系 人:张雪梅 张天骄

电 话:010-85710735

传 真:010-85710505

邮政编码:10002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3页 共3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