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现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
我们对限制性的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湖北
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0,000 股调整为 2,700,000 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200,000 股调整为 300,000 股。回购价格由每股 13.63 元调整为每
股 8.92 元。
二、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意见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 40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
的 40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