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0,000 股调整为 2,70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200,000 股调整为 300,000 股。回购价格由每股 13.63 元调整为每股 8.92 元。
二、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解锁等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
规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并同意
8 名激励对象获授 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016 年 6 月 21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任起峰
2016 年 6 月 21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欣新:
2016 年 6 月 21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 常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