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6-26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477,732,6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 4,777,326.36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477,732,6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 4,777,326.36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
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09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
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派 0.1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8 日。
2、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29 日。
3、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051 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京山轻机证券投资部
2、咨询联系人:谢杏平、赵大波
3、咨询电话:0724-7210972
4、传真电话:0724-7210972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