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6-052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下午15:00至2016
年6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刘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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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已 于 2016 年 6 月 6 日 、 2016 年 6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88,754,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863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855,001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83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3,609,5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6947%。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
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12,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18%;
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88%;弃权 15,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股东大连高
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8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210%;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40%;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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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09,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459%;
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88%;弃权 1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3%。股东大
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78,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001%;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40%;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11,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03%;
反对 855,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45%;弃权 1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3%。股东大
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80,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156%;反对 855,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5%;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9%。
4、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09,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459%;
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88%;弃权 1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3%。股东大
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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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78,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001%;反对 857,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40%;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9%。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73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63%;
反对 855,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56%;弃权 1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通过选
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80,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156%;反对 855,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5%;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9%。
本次选举通过后,公司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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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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