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关于调整配套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17: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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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16-064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配套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以下简称“《相关问题与解答》”),为符合《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

一、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

调整前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根据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上限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向

各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独立财务顾

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后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52,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根据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上限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向

各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独立财务顾

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在扣除 2,000 万元中介机构费

用后,其中 50,000 万元用于公众信息广东省光纤接入建设项目,不超过 48,000

万元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市场情况及

自身发展需求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少于

上述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52,000 万元,其中 50,000 万元用于公众信息

广东省光纤接入建设项目,2,000 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市场情况及

自身发展需求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少于

上述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存在其他调整。

二、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

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

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中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以及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增加的调整,因此上述方案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审批程序

依据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董

事可以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进行相应调整,以及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

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等。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了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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