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星创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公司调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同时取消原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中的“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本次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属于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授权范
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
3、公司本次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已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独立董事: 陈怀谷 寿邹 朱勤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