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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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90 股票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6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丁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 号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67,084,126 股,发行价格为 12.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45,259,987.60 元,

扣除总发行费用 25,207,547.18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0,052,440.42 元,

相关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出具《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027 号)审验。

公司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实施“汽车电控制动系统建设项目”、增资安

徽万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安”)并通过安徽万安增资广西

万安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安”或“甲方”)实施“汽车底盘

模块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车联网、无线充电技术及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

(ADAS)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项目投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汽车电控制动系统建设项目 26,658 26,658

汽车底盘模块化基地建设项目 21,022 21,022

车联网、无线充电技术及高级驾

10,346 10,346

驶员辅助系统(ADAS)研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24,000 24,000

合计 82,026 82,026

1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项目用途及公司业务发展布局和营运资金需求,公司通过安徽万安以募集资金

87,090,000 元向广西万安增资,用以实施汽车底盘模块化基地建设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广西万

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乙方”)开设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西万安、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4870614989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87,090,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汽车底盘模块化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云建 、钟德颂 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开通网上

银行业务。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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