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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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 2016-03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二零一五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息: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700 元。根据相关规定,A 股

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700 元;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9630 元;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700 元;沪股通投资者(包括

企业或个人),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963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

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

1、本次 2015 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 13,084,751,004 股为基数计算,每

股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700 元(含适用税项)。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963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10700 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0700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2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中航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63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

致。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

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登载于香港

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告。

七、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 30 号

3

联系电话:010-61462789

联系传真:010-61462805

邮政编码:101312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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