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与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临港”)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
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控股股东与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星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 鉴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其与上
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托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
易。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资产定价合理,
托管行为合法有效。
3、 借助合理、有效的托管方式能有效避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
潜在同业竞争,本次托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存在有侵害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