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 2016-021
债券代码:122200 债券简称:12 晋兰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
法人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元(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27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
司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7。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分派对象: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总股本 114,24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1,424 万元(含
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
红利为0.1元。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
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
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
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2、联系方式:
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0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 2288 号
邮编:0480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