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2016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4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

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14时在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

B11-4-1 地块,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镇城主持;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7.4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

人。

2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未有股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

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与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3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陈泽佳

李翰杰

2016 年 6 月 20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四通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