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独立
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
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境内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境内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