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8: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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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6-48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和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6 月 2 日,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仁生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所持(代理)股份 1,354,916,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4.6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代理)股份为 1,240,683,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7.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4,233,7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396%。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蒋仁生、蒋凌峰、蒋喜生对《关于公司增资智睿投资公司的议案》

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讨论,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公司增资智睿投资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99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4%;反

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潘渝嘉律师、李霄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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