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8: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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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88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及主持人: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董事长柯宗庆先生

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2、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6月20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15:00至2016年6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A栋20楼公司

会议室。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7 名 , 代 表 股 份

610,067,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9131%。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计 11 人 , 所 持 ( 代 理 ) 股 份 为

6,433,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8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所持(代理)股份

382,897,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09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227,170,22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82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增加被担保对象的

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067,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09,907,3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3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58,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03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311%;弃权 158,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6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09,907,3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60,5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0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16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9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桑健律师、潘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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