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常隆农化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8: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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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6-072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常隆农化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苏常隆农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农化”)35%的股权。公司收到常隆农化第一大股东

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的通知,常隆化工拟转让其持

有常隆农化65%的股权,拟以30,590.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公司同意其转让并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卢柏强先生、陈俊旺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融信南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先生控制的公司,且为本公司第二大股

东,属于公司关联方。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

联交易有关的关联人卢柏强先生、卢翠冬女士、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

注册资本:258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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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住 所: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 8 号

成立日期:2009 年 9 月 11 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农药原药、农药制剂(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及副

产品氢氧化纳、磷酸生产、销售;十八酰氯、2-氰基苯酚及副产品盐酸生产、销

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股权结构

常隆化工、诺普信分别持有常隆农化股权比例为65%、35%。

3、常隆农化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23,374.58万元,负债总额为90,936.72

万元,净资产为32,437.85万元,资产负债率73.71%;2015年1-12月,营业收入

119,235.76万元,利润总额4,577.54万元,净利润4,370.8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

截止2016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134,276.33万元,负债总额为97,532.04

万元,净资产为36,744.29万元,资产负债率72.64%;2016年1-3月,营业收入

35,765.14万元,利润总额1,330.18万元,净利润1,330.1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丽红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803(办公场所)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1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投资管理咨询(不含证券

咨询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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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园林工程设计及施工;花卉、苗木种植、水产养殖(以

上项目由分支机构申办经营)。

公司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0元。

该关联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不存在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四、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

交易价格依据为: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出具的《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常

隆农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6)第C2049号),

截至2016年4月30日(下称“评估基准日”)常隆农化评估值为47,062.16万元;

在参考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30,590.40万

元。

五、放弃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战略发展的方向,公司决定放弃本次常隆农化股权优先购买权,公

司持有常隆农化的出资比例未造成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不影响公司持有常隆农化的出资比例。公司放弃在本次交易中同等条件下行使

优先购买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CHW深专字[2016]0002号《审计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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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6)第C2049

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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