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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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345 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和《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以下简称“《更正补充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资格的核验工作,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更正补充公告》,该《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和《更正补充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30 时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葛黎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0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6,982,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47%。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更正补
充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对影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相
关议案的投票情况单独进行了统计。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暂行方案(修订稿)》、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九个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张 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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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珺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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