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及其审批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字页)
监事:
林斌 王悦 张媛媛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