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0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6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六)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253,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611,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95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1,87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1%。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1,87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1,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53,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
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
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8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53,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
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
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8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53,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
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
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8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冯鑫先生属于《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2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
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
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8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