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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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 2016-02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税后红利为人民币

0.072 元;中国境内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由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64,718,544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送现金 0.8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29,177,483.52 元,结余的

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8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

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72 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联系传真:0580-8020228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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