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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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6-024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0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 B 座 4

楼。

(3)会议召开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

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4)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

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儿先生。

1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5,408,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0.6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55,140,5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80.5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67,49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87%。

就公司所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

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28,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0%;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

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28,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0%;反对

2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

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28,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0%;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062,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

反对 3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492,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51%;反对

3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

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28,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0%;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7%;

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弃权 35,000 股,占

3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38,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3%;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8%;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7%;

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38,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3%;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8%;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申请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7%;

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89,638,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3%;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8%;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772,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8%;

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3%;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 5,686,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09%;反对

4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45%;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5%。

关联股东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冯晟;

3、结论性意见:

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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