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云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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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公告编号:2016-054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6]418 号文核准,向境内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926,996,505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发 行 价 格 15.17 元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29,085,309,363.13 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 57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汉

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汉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徐庄

软件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徐庄软件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鼓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洪武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洪武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

楼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鼓楼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

部(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城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央

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央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新街口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玄武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玄武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

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城西支行”)十三家银行分别(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工商银行汉府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用于购置店项目、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建设银行徐庄软件园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自动化拣选中心建

设项目、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购置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银行鼓楼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苏宁易购云店品牌推广项

目、云计算项目、大数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农业银行洪武路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自动化拣选中心建设项

目、物流运营业务发展项目、智能家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物流运营业务发展项目、

租赁店项目、苏宁易购云店品牌推广项目、补充金融公司资本金项目、补充易付

宝资本金项目、智能家居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鼓楼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租赁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自动化拣选中心建设项

目、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物流运营业务发展项目、租赁店项目、改造店项目、

苏宁易购云店品牌推广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浦发银行城北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自动化拣选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兴业银行中央路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

目、自动化拣选中心项目、购置店项目、大数据项目、云计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民生银行新街口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租赁店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广发银行玄武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区域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苏宁易购云店品牌推广项目、云计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租赁店项目、改造店项目、

云计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江苏银行城西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改造店项目、区域配送中

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以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的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到期或支取时将及时

转入专户中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理财产品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招

商证券。公司的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募投项目需由子公司实施的,子公司应开立单独的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支取,该账户需报招商证券备案,且账户的使用需接受招商证券的监督。

在资金使用时,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用款申请,将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至子公司账户

后,再予以使用。

2、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应按月在规定时间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于前述事实发

生后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

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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