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更新后)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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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更正后)

证券代码:000596、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6-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监管

部门的要求,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更正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古井

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600,000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383,600,000 股, B 股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6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

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90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

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

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843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除权除息日后,公司总股本为 503,600,000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383,600,000

股, B 股总股本 120,000,000 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27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 年 6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2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54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咨询联系人:梅佳、蒋召敏

咨询电话:0558-5358615

传真电话:0558-5317706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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