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 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9 楼 邮编 210096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网址:http://www.co-far.com

1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6)第0103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张马林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

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2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

道 100 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2016 年 6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75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31,718,904股的 48.6609%,其中:出席现

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75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8.6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

3.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同意选举朱华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数 105,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974 %;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7,4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26 %。

2. 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同意选举陈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05,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974 %;反对股

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7,4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26 %。

3、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修订公司

章程第二条的相关内容,原营业执照号:320000000008380修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0001347865204,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12,75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4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5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孙文俊

经办律师:

——————————

杭仁春 张马林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智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