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
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20%,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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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
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急需投资项目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各
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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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 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程序外,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审议,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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