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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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16-035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需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

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

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 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

公开和透明。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1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

券法》、《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上市规则》、《规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施。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新增

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新增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规

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 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项目的数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户中; 户中;

2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

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 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

知保荐机构;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并抄送保荐机构; 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专户资料; 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义务和违约责任。 专户资料;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删掉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3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

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

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是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当次募 删掉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

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4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如有): 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的; 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年的; 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50%的; 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

情形。 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原十八条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

5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个月;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个月;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 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明确同意的意见。 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

(七)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上述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

(八)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本所认定的其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他投资行为。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章所涉及的风险投资

列内容: 规范的范围: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2.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

计划等; 认购权利;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

及期限; 的证券投资;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

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行的投资。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的意见;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

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列内容:

6

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

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

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

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新增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7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

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新增 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

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新增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8

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

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

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新增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

9

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

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

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

新增

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

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

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新增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资金用途变更: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

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

删掉

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

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效益。

10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

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

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及减少关联交易。 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

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

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删掉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

11

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

原十八条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报告中披露。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按照第二十条、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 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

披露义务。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12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符合以下条件: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

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

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

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新增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13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 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

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 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并公告。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新增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14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

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

新增

“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开 通过后生效。

始执行。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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