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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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95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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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2016 年
6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283,904,5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1,090,63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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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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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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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9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