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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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16-068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120 万元;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468,000,000 股。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实施年度:2015 年度。

2、实施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31,200 万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12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31,200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468,000,000

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

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QFII 股东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2、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实施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法人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上海国际株式会

社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

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变动前 转增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312,000,000 468,000,000 780,00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0 0 0

股份总额 312,000,000 468,000,000 780,000,000

注:本公司股份全部为 A 股股份。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78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27 元。

八、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277820

传真:021-54277865

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邮政编码:200233

九、备查文件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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