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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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 2016—018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可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

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创新项目未造成公司

重大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勤勉尽责的,不

对相关人员做负面评价。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照董事会关于投资项目的权限

审批创新项目,经审批的创新项目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总数由 226 条增加到 227 条,第

一百二十九条之后条款号依次顺延增加。

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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