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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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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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100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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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4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

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30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区容桂容里建丰路7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0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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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15,558,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75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

股份 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向银行申请内保外贷项目贷

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15,565,835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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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100 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韦少辉

负责人:张 炯

易文玉

201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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