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明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与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和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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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育升 刘莉 李昇平
2016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