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16年度至2018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18: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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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5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至2018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无锡宝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特制

订《2016年度至2018年度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根据规划期内的发展战略,综合分析所处行业特征、

社会资金成本、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

盈利规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趋势和股东投资回报需求等情况,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划期内,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般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的预

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同经理共同拟定,书面递

交公司董事会。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

决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

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

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

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

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

(如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

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

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

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利润分配

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2)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

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3)季度报告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

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五)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

年盈利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

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七)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

得超过24个月。

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

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

售股份。

四、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 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

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 最低分红比例

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

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三) 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

期分配。

五、分红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由

董事会做出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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