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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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9 日-6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198,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09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44,196,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0.209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1

份的 0.000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7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198,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

独立董事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钱云宝先生、张东阳先生、高强先生、赵长健先生、曹志

新先生、高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钱云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2.02、选举张东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2.03、选举高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2

份数:270,900 股。

2.04、选举赵长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2.05、选举曹志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2.06、选举高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

立董事选举

选举岳修峰先生、王晓瑞女士、孙丽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岳修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3.02、选举王晓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3.03、选举孙丽娟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蒋小平先生、朱锦善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

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干玲女士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01、选举蒋小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4.02、选举朱锦善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

份数:270,90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罗曼、邵珺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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