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或“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
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中《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
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本次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
之首次授予行权价格、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经核查,公司本次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 2015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及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
3、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42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浮
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风险投资管理
制度》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及相关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及资金收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此项投资活动。
独立董事:陈显明 范仁德 周应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