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对公司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作出召开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分别刊登于2016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20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燕飞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即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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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553,347,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共持有公
司股份4,46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1项、第2项、第3项华业
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徐红女士、燕飞先生、毕玉华女士、莘雷先生应回
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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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网络会议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912,422 99.99 % 4,600 0.01 % 0 0.00%
2、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912,422 99.99 % 4,600 0.01 % 0 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912,422 99.99 % 4,600 0.01 %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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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北京华业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二期员工持股 5,575,567 99.91 4,600 0.09 0 0.00
计划(草案)及
摘要
关于《北京华业
资本控股股份有
2 限公司第二期员 5,575,567 99.91 4,600 0.09 0 0.00
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
3 5,575,567 99.91 4,600 0.09 0 0.00
理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市大
会规则》和《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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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签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朱玉栓 彭山涛:
甄晓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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