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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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6-04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3号),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65,306,120股。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

同验字(2016)第441ZC0365号)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 币 2,999,999,990.40 元 , 扣 除各 项 发 行费 用 后 实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人 民 币

2,989,073,459.79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签署了如下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9300000598;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05880100019787;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0009601004098;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做其

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开户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以及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

证券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4、本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徐海华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除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外,还需要出具甲方授权委托书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

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和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银河证券可

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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