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马汽车 股票代码:000572 编号:2016-25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
股本 1,644,636,4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44,636,4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
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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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代码 股东名称
1 08*****174 海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2 08*****723 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17日至登记日:2016
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郑彤、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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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98-66822672
传真电话:0898-6682032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董事会九届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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