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以横店制剂园区土地和厂房作抵押担保,是为了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本次合作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降
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
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淼洪 姚明龙 张爱珠
2016年6月20日